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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财行:运用系统性原理控制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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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新宾



针对我国农业供应链风险的特征,相关的金融业务操作需遵循如下的风险管理理念:

1.实行风险的系统整体性管理。
为了保证农业供应链金融风险的控制产生系统整体的正效应,避免产生系统整体的负效应,审核评定农业供应链金融支持项目时,需要按照统一的指标及标准,从政治、法律、生态环境、资产特征、客户资信、销售渠道(或交易对手资信)、担保安排等方面,对供应链融资各客户进行系统的信用等级评定。
  
所谓系统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确定各供应链融资客户的信用等级时,不仅仅考察该客户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更看重整个农业供应链的运行状况,以及相互联系的各成员、各要素的协调性。在确定供应链融资合作额度时,应充分考虑农业龙头企业与上下游客户历史交易的真实性及未来增长的合理性,使融资额度与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及上下游客户经营水平相匹配,防止企业利用上下游客户的虚假贸易背景套取和挪用银行贷款。

2.推行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的分层次管理。
农业供应链金融以整体视角对全供应链提供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根据系统结构的层次,按照农业供应链的运作模式和涉及面的情况进行分层次管理,这有利于风险的整体把控和落实风险责任制。

总行或省分行是农业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管理行,负责制度制定、系统协调和业务开办审核,负责协调主办行、协办行间业务的联动发展,负责农业龙头企业及合作方案认定,负责主办行的资格认定。

龙头企业辖地所在地市分行是农业供应链融资业务的主办行,负责申请主办行资格事项,拟定与龙头企业合作的方案,与龙头企业商定业务模式,确定供应链上下游成员名单,办理权限内业务。

供应商、经销商所在地的地市分行及相关经营行是农业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协办行,协办行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经办行和营销行,经办行负责受理融资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申请,负责所办理融资企业的贷后管理工作;营销行负责供应链成员的营销工作,向经办行推荐融资企业,配合经办行进行授信前调查及授信后管理工作。

3.龙头企业分担风险。
系统具有行为目的性,农业供应链这一系统的行为目的性主要取决于龙头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龙头企业对其上下游开展的本外币信贷业务。为了保证农业供应链的良性运行和整体风险可控,与龙头企业共担风险是供应链金融的核心要义,也是供应链金融模式与各上下游成员单独融资模式的区别所在。

中星财行认为,龙头企业的风险分担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指买方在授信到期日或到期前约定天数内,未足额备付所欠银行款项,银行通知卖方履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清偿款直接划付至银行指定账户。
(2)差额退款,主要指买方未足额备付所欠银行款项,银行通知卖方将买方未提取的货物以买方欠银行款项的金额进行退款,退回款项直接划付至银行指定账户。
(3)货物回购,主要指未足额备付所欠银行款项,银行通知卖方将买方未提取的货物以买方欠银行款项的金额进行回购,回购款项直接划付至银行指定账户。
(4)调剂销售,主要指买方未足额备付所欠银行款项,银行通知卖方将买方未提取的货物出售给其他买方,在约定期限内由卖方将销售款项连同自有资金以买方欠银行款项的金额直接划付至银行指定账户。

4.加强信息相关性以实现客户的信用增级。
信息是对有序性的量度,信息的获取、加工和使用可以消除系统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是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根源。加强农业供应链各成员、各生产要素间的信息相关性可以实现银行客户的信用增级,是降低信息不对称、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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