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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信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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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杉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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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已是金融投资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它的组织形式涉及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切身利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从各国(地区)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我首先从理论和国际实践上分析这三种组织形式及其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四个主要因素即法律基础、投资收益、投资成本与投资风险,依据这些因素对三种组织形式进行逐一分析和比较,进而得出我国当前和未来应选择何种有效率的组织形式的结论。

一、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是指基金所采用的法律确认的组织存在形式,是基金作为整体与投资人等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是确定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关系以及基金内部运行机制的法律基础。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三种,即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用公司的形式来组织和运作而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者以基金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成为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通过当事人之间以专门的信托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投资者仅作为受益人分享利益,无权参与基金运作的重大决策。

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是根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种。普通合伙人,一般也称管理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基金进行运作,其以部分资金和技能入伙,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般也称投资人,投入资金,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基金的利润分红,一般不参与基金的运作。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比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以法律的安排为前提。原则上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道德和秩序就都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特征直接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采用何种组织形式组建私募基金是当事人之间基于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做出的利益的均衡与协调,同时,由于投资人是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更多是投资人收益、成本与风险因素权衡的结果。

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欧盟国家和亚洲国家多采用治理结构完整、便于监管的公司型,美国则采用成本低、效率高的有限合伙型。由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业环境影响着本国的经济模式,所以为深入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笔者拟从以下四个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主要因素开始比较探讨,即法律基础、投资收益、投资成本与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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