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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刘健案第三方观点,行政还是法律,规则还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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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怡2



弄虚作假,罚款40万元,扣除联赛积分7分。中国足协8月14日就刘健一案给青岛中能下达的处罚决定,非但没有平息持续八个月的争议,反而把自己彻底推向争议的中心。
姑且不论孰是孰非,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事实认定、受理程序、仲裁过程、司法鉴定、备案管理、人为操控等等一些列争议较大的问题,它们所共同体现的是整过足球行业的管理体制弊端,只不过在刘健一案这一个点上集中爆发。对此,某位体育法界资深人士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以刘健案为例,首先,足协认定中能作假,需要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且应该是不容置疑的,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有力证据,不能简单说有相反或者与对方提供的不一致的地方,就认定中能作假,因为据此做出处罚和认定双方证据相左,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个事情,法律后果大相径庭。而且现实的说,中国的体育仲裁目前缺乏独立性,行政依附和被行政主导色彩严重。
其次,为什么没有合理怀疑双方证据都有作假嫌疑呢?处罚决定没有显示这个问题通过有效程序予以排除,中国足协乃至青岛中能口中的个别人是否有先入为主的情况存在我们不得而知,但法定的程序不能选择性取舍。
第三,口头的协议,不能简单认定为当然无效,从披露的"大事记"来看,青岛中能董事长和刘健之间是有深入交流并达成某种一致的。
第四,证据提交之后的证据传递,保存,鉴定都应该有透明合理,确保安全无误的规则和交接记录和程序,中国足协现有规则和操作有漏洞,不够严谨,难免出现问题。
第五,按照规定,鉴定应该通知当事双方到场,当事人有权参与,并提出问题。青岛中能对此一再提出异议,称司法鉴定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被剥夺。如果仲裁机构的确未对此履行相关程序,那最终的鉴定结果能否才信是值得商榷的。
第六,合同后面几页如何认定,中国足协应该明确,否则认定作假不能成立,处罚也不能成立。青岛中能现有提供的证据,至少可以证明双方在2013年10月份的确签订过一份合同,而按照中国足协规定,该合同有效期不会短于一年。按此逻辑,刘健应提供出这个版本合同,哪怕是后几页,如果后几页是真的,是存在恶意隐瞒不利证据嫌疑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承担责任。
第七,同时仲裁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存在问题。足协和纪律委员会不应该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简单的推定中能作假,相反应该认定刘建举证不能,不能做出对中能不利的认定,这是违反证据规则的。刘健的举证责任不能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转移到中能一方,并且在刘健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进而推定中能作假,这涉嫌程序违规,举证责任分配应该合理,不能任意违规分配。
无论怎样,刘健案必将作为一个典型载入中国足球史册,而我们希望他是一个推动中国足球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典型,我们希望最终的结果是法律和规则的胜利,让真正的弄虚作假和枉法弄权者受到应有惩罚,让中国足球在健全、透明的法制环境中健康发展,这也是党 中 央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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