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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商品交易中心交易所交易平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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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杉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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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天山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本市场商品订单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场所是本市场提供的商品 订单交易系统。本市场、交易商、交收仓库、检验机构、结算银行及其相关人员 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商品订单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5:30。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四条 交易双方通过本市场商品订单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应向本市场一次性支付交易手 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参见各品种合同标准。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由本市场为 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交易双方应向本市场支付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 标准参见各品种合同标准。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 理结算和交收。本市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标准。
第五条 交易商品是本市场根据具体需求推出的供交易商交易的商品。在商品订单交易系统 中,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是指在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 的交易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为了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可靠,本市场对交易商实行摊位代码管理。交易商摊位 账户由8位数字构成,具体由本市场确定并在交易商入市时提供。
1、交易商应向本市场书面申请交易摊位,经核准后,本市场为其交易摊位确定唯 一的帐号。
2、每个交易摊位由交易商自行设定与其相对应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本市场电 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交易商该交易摊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 匙。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时间内输入摊位帐号与其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本市 场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
3、交易成交后,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标示摊位帐号和交易时间的电子 交易合同。该摊位帐号和交易密码视为经核准使用该交易摊位交易商务的电子 签名。
4、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摊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交易商按照以下程序参与交易:
1、交易商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本市场提供给交易商有效的摊位帐号和初始密码,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 易系统终端输入摊位帐号及密码登陆后,即可输入购销指令,参与交易。
3、交易商买进货物,须按照规定向本市场交付货款,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 交易系统。
4、交易商卖出货物,须提交本市场注册仓单,将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 统。在提交注册仓单的最后期限之前,卖方可以以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签订电子 交易合同,将卖方《注册仓单》交到本市场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本市场将于第 二个工作日释放其对应的履约保证金。
5、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输入“订立”合同的交易双方的资金情况进行测算,确认 交易商的申报指令是否有效。当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拒绝 接受其“订立”申报指令。
6、经电子交易系统对交易商资金测算通过后,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 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受 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7、买卖申报经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即为双方达成电子 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信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 终端,同时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资金余额不 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立指令。已撮合成交的合同可以通过本市 场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转让。
8、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内, 继续参加当日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 失效。
9、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 付合同转让价差。
合同转让价差计算公式为: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转让价-买方订货价)×转让数量。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卖方订货价-转让价)×转让数量。
第八条 交易报价是指在指定时期单位交易商品在基准交收仓库交收的价格,其价格为不含 税价格,具体参见各品种合同标准。
第九条 商品订单交易报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以上一交易日的 结算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8%。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本市场可 以根据实际交易需要对涨跌限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在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时,达到符合强行合同转让条件的交易将遵循电子交易 合同“转让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含义定义为:
1、开市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2、收市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3、最高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最高成交价。
4、最低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最低成交价。
5、结算价:某一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 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多日无成交时,市场将会根据需要发布指导价格。 6、买价:当前所有买进要约指令中的最高价格。
7、买量:买价对应的买进要约数量的总和。
8、卖价:当前所有卖出要约指令中的最低价格。
9、卖量:卖价对应的卖出要约数量的总和。
10、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11、成交价: 指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买卖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 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的价格。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成交价等于先入指令的价格。
12、涨跌: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13、成交量:某一交易商品当日累计成交的数量。(按双边计算)
14、订货量: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交收的合同标的的数量。本市场根据交 易双方交易指令类型的不同确定订货量。
1 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订立”时;订货量增加;
2 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转让”时;订货量减少;
3 当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订立”,另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 让”项为“转让”时,订货量不变。
第十二条 商品订单交易合同作为本规则的附件,是本规则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市场实行订货量限制制度。每一交易商的某一交收月份订货总量超过市场规定 时,须向本市场进行申报。本市场对超过该订货量的交易商有权限制签订新的合 同,并协商或强行代为转让其所持的合同数量直到本市场规定的订货量为止。本 市场有权调整该限制量。
第十四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本市场可以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 交易合同实行强行转让。强行合同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本市场对该交易商持 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强行合同转让的前提条件是:
1、该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为负数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该交易商提交的注册仓单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3、订货量不符合本市场订货量限制制度的;
4、该交易商存在交易市场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5、其他应予强行合同转让。
第十五条 执行强行合同转让的程序:
1、通知
本市场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发送当日结算数据的同时,若该交易商交易准 备金为负数时则视为向该交易商发送需要强行合同转让通知;当本市场电子交 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2、执行及确认
① 次日开市半小时内,交易商如未及时补足货款必须自行转让,直至转让后 的货款补足所欠款项。
② 若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完成转让的,本市场按照市场价格代为转 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代为转让执行完毕后,本市场向有关交易商发送 代为转让结果。
③ 在交易商补足交易准备资金以前,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商进行 “转让”交易,系统将自动禁止交易商进行”订立”交易。
④ 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等原因,无法及时完成强行合同转让的,可以顺延至 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强行转让。进入交收日无法完成的强行转 让合同,交易商仍承担交收义务。
第十六条 代为转让产生的结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担。代为转让的费用标准同交易手续费。
第十七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根据《天山商品交易中心结算细则》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天山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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